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业务的管理,促进高校网络信息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业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业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高校网络信息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对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业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业务,是指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允许在校内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业务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业务管理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专项备案手续。
第四条开展电子公告业务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学生或教职工依托学校网络,设立开展电子公告业务的非经营性信息业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的活动,及全校的电子公告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主管网络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学生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网络技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担任。
第五条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开展电子公告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有确定的电子公告业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业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业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业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学校网络中心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业务站点的电子公告业务实施有效管理。